临汾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临汾市体育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24-0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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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体育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汾市体育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了《临汾市体育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汾市体育局

202459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体育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设立临汾市体育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局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设执行副主任委员1名,由局分管法治监督的副局长担任,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由局科教法规科科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相关行业专家出席。

由主任委员决定与案件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案审会会议由负责现场执法的组长负责提起,科教法规科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和案审会会议的相关事务。

第三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理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审理机构职责

(一)审议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认定尺度是否准确。

(二)审议案件调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有效。

(三)审查案件查办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审议案件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五)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五条 局案审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或事项:

(一)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的案件。(法律、法规、规章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关闭、责令限期关闭、五年内不得再从事项目经营活动的。

(三)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四)拟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或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

(六)体育领域超越市级制定的裁量基准,拟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审议的特殊案件。

第六条 局案审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现场执法负责人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经局科教法规科、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局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召开案审会的时间。

第七条 局案审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担任主持人,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执行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详细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法制机构负责人作案件材料形式审查说明;

(三)案审会成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存在疑问的,由案件承办人做出相应说明;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表决意见;

(五)会议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由现场办案负责人汇报案件具体办理情况,汇报案件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处理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汇报完后将相关资料交局科教法规科留存。

第十条 汇报案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汇报人姓名、职务;

(二)案件类别、案件性质;

(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

(四)案件事实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违法或违规事实、过程、结果,主要从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的要件进行阐述;

(五)准确表述能够证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案件本身需要但无法或难以获取的证据及无法取证的原因

(六)准确表述违法、违规行为人具备哪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及免予处罚的情节;

(七)提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建议;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案审会作出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遵照自由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责成负责办案人员补充调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另案调查,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审会做出的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要变更的,须经案审委主任重新召集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局案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形成有效决议。参加局案审会的委员在听取汇报后,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人汇报案件的定性和拟作出的处罚处理发表法律审查意见,然后其他委员各自发表意见,经集体充分讨论,案审会成员对审理案件有分歧时,应实行表决,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局科教法规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形成决定制作《案件审理会议备忘录》。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人员应按《案件审理会议备忘录》决定依法执行,并附卷备查。未按《案件审理会议备忘录》执行的,由办案人员及执法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局案审会已作出决定的案件,如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原有决定的,由现场执法小组重新按程序提交局案审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案审会责成重新开展调查的;

(三)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对行政处罚罚款提出暂缓、分期缴纳申请的;

(四)听证会报告书提出的处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决定不一致的;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案审会决定需要重新进行审理的。

第十六条 局案审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审委员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局案审会委员、案审记录人员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临汾市体育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组成名单

主任委员:陈海平(党组书记、局长)

执行副主任委员:李雄(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王红云(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冯玉亭(四级调研员、竟训科科长)

杰(科教法规科科长)

聂欣春(群体科科长)

岩(体育产业科科长)

相关案件现场执法人员

案审委办公室设在科教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李杰同志兼任,成员:科教法规科及现场办案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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