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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体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晋双随机办发〔2022〕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体育部门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年度计划,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第五条 抽查牵头科室应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户录入和数据对接等方式建立,确保检查对象覆盖全面、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充实基层执法检查人员,确保应纳尽纳。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行抽查需要。
第六条 抽查牵头科室要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市体育局局科教法规科负责对各单位抽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抽查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抽查要求;
(二)符合经济社会法治和市场监管实际;
(三)抽查比例频次设定合理,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加强统筹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五)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信用风险分类,对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和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第八条 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科室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科教法规备案。
(二)抽取名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科室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检查计划要求,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抽取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三)确定方案。抽查牵头科室根据抽查名单确定检查方式和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点、 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法律依据、检查结果等,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四)实施检查。牵头科室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由牵头科室负责解答。
(五)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 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录入“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检查结果不适合公开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六)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牵头科室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九条 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对于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
第十条 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 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一条 抽查牵头科室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体育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指引对确定的抽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如实记录核查情况。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行政措施,并要求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三条 体育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对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严格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实施,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行为。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抽查牵头科室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需责令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需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初步固定证据,依法移送给具有办案职能的机构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检查机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虽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管但处罚权已划转至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及时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或者处罚权的部门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检查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抽查牵头科室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汾市体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汾市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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