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体字〔2024〕62号 临汾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临汾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临汾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时间:2024-07-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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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临汾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临汾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临汾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2.临汾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临汾市体育局

2024年7月26日

                                

临汾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为严重、严重4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一机关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应当给予体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过体育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情形的,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情节、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中充分研究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况外,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公开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临汾市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幅度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
     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限期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未关闭,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为严重逾期未关闭,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存在安全风险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关闭,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轻微期限内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为严重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存在安全风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限期内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未改正,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逾期未改正,存在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限期内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未改正,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逾期未改正,存在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限期内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未改正,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逾期未改正,存在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限期内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未改正,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逾期未改正,存在安全风险。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配合,拒绝、阻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经营者阻挠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法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行为《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轻微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为轻微。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违法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为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存在安全风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9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法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轻微违法事实存在,及时予以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事实存在,情节一般,造成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违法事实存在,情节较为恶劣,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事实存在,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仟元以下罚款。
10体育从业人员违法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无违法所得,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社会影响。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为严重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7天以下,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1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实际损失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7天以上10天以下,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实际损失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为严重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10天以上15天以下,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实际损失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15天以上,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处实际损失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2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无违法所得的,限期内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未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破坏。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为严重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破坏。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严重破坏。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符的服务活动的;
     2.违法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轻微无违法所得,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
一般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为严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山西省体育
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体育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一)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轻微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数2人以上。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一般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数3人以上。处以1000-2000元罚款。
较为严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数4人以上。处以2000-3000元罚款,暂扣体育经营许可证。
严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数5人以上。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15山西省体育
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辅导工作。处以200-500元罚款。
一般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体质测定工作。处以500-700元罚款。
较为严重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体育康复工作。处以700-900元罚款。
严重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培训、救生员工作。处以900-1000元罚款。
16山西省体育
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一)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轻微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规模在5-20人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一般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规模在20-30人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较为严重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规模在30-50人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暂扣体育经营许可证。
严重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规模在50人以上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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