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

  • 时间:2019-02-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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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举办高水平的山西省运动会,进一步规范申请、承办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办,山西省体育局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以各设区市为基本参赛单位、设有竞技体育项目和群众体育项目的全省最高规格的综合性运动会。

第三条 申请和举办省运会,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节俭高效、人文环保的原则,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精心组织。

第四条 省运会每四年举办一届,会期一般为10-13天,具体日期可由承办市结合实际,本着有利于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有利于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 省运会的竞赛项目可集中举行,也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举行,但原则上6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必须集中在承办市举行,其它项目可布局到其它市举行。

举办省运会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确需新建场馆设施的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纳入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面向市场,依靠社会,合理规划,政府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和赛后利用等问题。

第六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七条 承办省运会的市享有与省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专有权利。

第八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大力支持;

(二)具备省运会比赛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等条件,至少达到总体数量要求的60%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规范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为省运会参加者、新闻记者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安全保障和工作条件;

(五)具备符合竞赛组织工作基本需要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

(六)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环境优美,城市宜居;

(七)具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八)具有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办赛经验;

(九)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

第九条 承办省运会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市人民政府自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往届省运会补助办法,省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经费补助。

第十条 申请承办工作应当按照申请、考察、初选、上报、审批、公布、签订协议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承办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承办报告,申请时间为前一届省运会开幕式前4个月。

申请承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承办市概况:面积、人口、近3年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文化、教育、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气象条件、环境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等情况,申请承办中心城市即开、闭幕式举办地情况介绍;

2.竞赛基本条件:各项目安排方案及场馆相对位置示意图;现有设施,修缮、改建或扩建设施情况;场地设施、器材设备、办公、会议及其他用房;场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交通、医疗、兴奋剂检查等竞赛基本条件;开、闭幕式主场地安排计划;不具备承办比赛条件的项目情况;

3.接待条件:省运会期间可提供使用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的地理位置、数量、床位、相关服务及工作用车的计划来源等情况;

4.互联网、通讯、电视转播保障: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设施(数据处理中心及分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城市电讯现状及发展计划,新闻媒介,新闻中心位置、用房、技术服务设施;

5.体育发展现状及举办体育竞赛的经验和竞赛组织管理水平;

6. 筹资计划,承办经费预算及经费保障方案等;

7. 相关承诺:申请承办市人民政府对顺利举办省运会在人、财、物、交通、安全、环保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的承诺;对遵守市场开发规则,宣传省运会,保护省运会知识产权的承诺;对节俭办赛、廉洁办赛、维护省运会公平竞赛环境,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方面的承诺等。

(二)考察。省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由省体育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按照申请承办市提交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出候选承办市。

(三)初选。候选市达到2个以上时,由省体育局牵头召开专门会议,由候选市陈述,考察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体育局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代表以及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省运会建议承办市。只有1个候选市时,经审核符合申请承办条件,可自然成为建议承办市。

(四)上报审批。

1、省体育局将省运会建议承办市以及考察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由省人民政府函复申请承办市;

3、省体育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与省运会承办市签订承办协议书。

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的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请承办资格: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节俭高效,廉洁自律;

(二)不准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申请承办程序的宴请、旅游和其他娱乐消费等活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许诺参赛代表团在训练参赛、接待、经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等;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票、行贿;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指责、攻击、诽谤其它申请承办方或申请承办工作;

(七)不准在申请承办过程中散布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干扰申请承办工作;

(八)不准出现影响申请承办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对各申请承办市申请承办报告的内容在正式公布承办城市前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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